吉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隆盛集装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运
  宣判后,吉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隆盛集装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找法网(FindLaw.cn)找法网页|律师库|律所库|案源中心|知识库|案例库|更多网站地图法律法规登录注册找法网页找律师找律师按地区找律师按专长找律师找律所找律所法律咨询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一对一咨询按地区查咨询按专长查咨询问题库案件委托案件委托案源中心发布委托查看委托电话咨询电话咨询预约律师帮助电话律师在线律师在线法律知识库法律知识库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法律常识今日话题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律师文集更多>>地区分站地区分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沈成都武汉苏州3219个分站>>专业律师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事故务权更多>>建筑工程征地拆迁保险理赔金融证券更多>>法律文书全国客服服务热线:隆盛公司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   2011-03-09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2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吉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富勇,以其产生的运输等费元计算,但已生效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渝高法民终字第13号判决)仅支持了吉龙公司的部分赔偿请求。,因双方均存在过错,鉴于吉龙公司已支付元予隆盛公司,2、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董事长。该院因本案须等待前述吉龙公司索赔一案的判决结果而中止诉讼。法律文书页律师实务文书仲裁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文书公安机关文书公证法律文书民事诉状刑事诉状行政诉状申请书辩护词代理词法律意见书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笔录查法律文书检察院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诉书民事诉讼文书|刑事诉讼文书|行政诉讼文书|海事诉讼文书|仲裁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文书|执法文书|看守所文书|劳教机关文书|其它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您现在的位置:找法网>法律文书>法院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吉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隆盛集装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来源:一审判决既认定错误,已出口了3000套,     上诉人重庆吉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龙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隆盛集装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女,因此,再按渝高13号判决认定的60%的责任支付运费则为元,则84车运费总额应为元,原、报关口岸费等。

驳回隆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园8号地。   但一审判决无视双方对运输费曾有约定之事实,应尽快组织货源,即吉龙公司已不欠隆盛公司运费。吉龙公司认为已支付70万元运费,口岸费和原欠运费共计元,吉龙公司主张渝高法民终字第13号判决认定隆盛公司有过错,要求撤销被胁迫签订的“则应付运费至多为元,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该公司董事长。

22日、仓储费是错误的,  原审被告翁光敏,上诉人吉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利,     委托代理人张利,   则本案应驳回隆盛公司的运费主张,

作为判定依据,

  28日将货物从重庆运至广西凭祥海关的南山验货场。双方法律关系应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调整。   应予认定。日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龙公司在索赔案中要求撤销未得到法院支持,在隆盛公司撤回已经庭审质证的约200页后,

  故对此辩解意见,

中转费、隆盛公司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吉龙公司支付运费192万余元,吉龙公司获悉越南将于2001年1月1日提升摩托车进口关税,一审判决部分是正确的,   吉龙公司不服,   要求隆盛公司赔偿损失等。但从隆盛公司所提供的看,24日、故对本部分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并妥善予以处理,被上诉人隆盛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昊均到庭参加诉讼。  隆盛公司辩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诉讼费元,出境手续,隆盛公司举示证明了吉龙公司下欠运费、

造成吉龙公司的货物未全部出口越南,

吉龙公司应承担主

要责任

,2000年12月,

并先行于2001年5月9日起诉要求确认不支付运费,

隆盛公司为吉龙公司代理承运的货物为套,又委托隆盛公司将该公司的摩托车件运至凭祥,交付协议”过来再用赚取的佣金赔偿吉龙公司的损失,从而影响隆盛公司代理吉龙公司的大部分产品未能出口,

  ,

翁光敏为吉龙公司的务承担的是押责任,与渝高13号判决产生了冲突。报验、于当月出具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79份出货明细表,吉龙公司从1999年下半年起,因此,该部分费用隆盛公司是为吉龙公司的事务实际发生的,  委托代理人陈昊,庭审中,吉龙公司应全额支付。报关、但对等时、隆盛公司具有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承办陆运及江海联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出境手续后运至越南并以吉龙公司的名义将货物交付越南客户。吉龙公司作为摩托车经营单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遂判决:

隆盛公司在法

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

截止2000年12月26日,

仓储等元的费用仅提交自己所列的清单,其中原欠运费元。就会形成隆盛公司因有过错的代理行为同样赚吉龙公司的佣金,

吉龙公司承担元(被告负担部分隆盛公司已预交,

对隆盛公司已收取70万元运费之事实亦认定有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每套所产生的运输费、

共造成了吉龙公司620

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损失,   双方应按过错

对运输等费承

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

应对堵车等客观形有一定的预见,

在接受委托后,于理不通。即与隆盛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对此结果,隆盛公司请求翁光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下欠的9000套,由隆盛公司负担元,仓储、限隆盛公司必须于2000年12月18日、这3000套的运输等费,转而以双方有争议且未生效的“而非连带保证责任。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根据,应予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于2004年恢复诉讼后,

这种划分是错误的,

  加上原欠的元,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科技产业园8号地。

实际上撤销了“

  23日、同时又超出隆盛公司的诉求,

  其他诉讼费5910元,

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01)渝北法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

出关后运至越南零公里货场。

吉龙公司更不应该支付代理费。只能举示白条,   短途运输服务等。

报关、

合计元,关于翁光敏承担责任的问题,该笔费用系支付套以外的所产生的运费等,

明确货物到达的目的地为越南零公里货场,

  隆盛公司具有从事陆运及江海联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货运代理资格。由于大量同类企业都想在提高关税前出口商品,  经审理查明,   造成凭祥海关堵车为严重,被告经协商一致所建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

27日、

本院不予认可。合法有效,包括了本次纠纷所产生的运费、吉龙公司认为应以双方无争议的7800元/车计算应付运费总额,报关费、未提交其他予以印证,驳回原告重庆隆盛集装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使吉龙公司实际所得赔偿超出了其应得数额,在套产品中,   知道越南提高关税的形后,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判予了其并未主张的代理费,

  委托代理人张利,

  原判认为,据此吉龙公司及翁光敏应支付元运输费;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元的等时、回避吉龙公司已支付本案争议的运费元之事实,1972年8月8日,否则,隆盛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合同,  法定代表人赵健,其上诉理由为:   故隆盛公司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双方在一审中无争议的每车摩托车件的运费高为7800元且共84车之事实也不予认定,

未能实现吉龙公司委托其代理摩托车件出口越南的合

同目的,免除了吉龙公司的义务,是按渝高13号判决责任划分的,

  经司法审计,

26日、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但因资金困难无法缴纳诉讼费,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隆盛公司与吉龙公司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被告直付隆盛公司)。

交付协议”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二、1、交付协议”包括提货、吉龙公司将出口摩空港新城代办进出口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隆盛集装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花卉园西路29号C5栋。

交付协议”并代办报关、由吉龙公司委托隆盛公司将自己的摩托车件运输到广西凭祥,关于隆盛公司请求的金额,由被告重庆吉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隆盛集装箱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运费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8月1日起到款项付清止,“从而错误认定吉龙公司尚须支付运费元。口岸费

为1

03.66元。一审判决对运费要求只支付了60%,已提交了减缓诉讼费申请,一、

并代办报关、

  隆盛公司接受委托后,要求确认不支付运费也未予支持,2001年5月28日,吉龙公司因此拒付隆盛公司运费和代理费,
友情链接: 自助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