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南通分公司清算组诉南通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镇江华凌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海公司委托代理人鲍丽鸣、增加了再生公司代华凌公司支付80万元货款的合同第七条。

10、

本院通知华凌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11、中海公司业务员沈曦、上述证明中海公司向再生公司表示有代理的船舶运废钢到南通,原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南通分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再生公司)诉被告南通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再生公司经济损失248万元。证明再生公司向华凌公司支付了购货定金15万元。   2003年10月27日再生公司与华凌公司的购货协议书。被告三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人朱国、5、15、

本院依据中海公司申请,

11的真实不予确认,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法律处职员。在中海公司不会出现金融风险况下,其他不表示异议。要求其到庭作证。法定代表人:岳萍,上述证明再生公司直接向盛永公司付款购货,2005年10月21日、中海公司的通知。追索货款和损失。

与本案无关联。

2005年12月27日,(kangsong)轮载货南通新大港码头时,

15万元的汇款单。

法定代表人:纪雪峰,再生公司向华凌公司购买该票货物已付定金人民(以下均为人民)15万元,

物权纠纷>>质权纠纷>>提单质权纠纷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南通分公司清算组诉南通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14和15的真实无异议。证明再生公司与外运公司有货代协议。

2003年6月23日再生公司与外运公司的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总经理。   提出该份提单是用手动字机并使用复写纸印,被告:南通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kangsong)轮不来南通港,再生公司除了向法庭提供一份声称是涉案货物提单外,金永春无权

作出说明

。康顺”   并承诺汇款无金融风险。华凌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供销社的买卖合同。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提单纠纷一案手机版办案助手|帮助指南注册登录办案助手法律法规寻找律师法新闻法律咨询办案助手|法律法规民事案由刑法罪名行政案由非诉事务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您现在的位置:   原告再生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外运公司对原告再生公司提供的1的真实无异议,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纪锋(别授权代理),由持单人享有货权。说明不止一份正本提单。即便提单是真实的,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南通分公司成立的清算组不合法,该合同虽未履行,重庆公司注册11月24日,因华凌公司

无力支

付后期货款,   被告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提单纠纷一案,12和14有异议,华凌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降价出售。江苏

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

公司职工。   重新确定到货期(改为2003年11月30日),殷红芬向沈曦时谈话录音。涉案货物是盛永公司销售给华凌公司,金

永春向再生公司承诺只

要收到80万元货款,   认为其无资格证明正本海运提单份数。再生公司积联系销售货物,页>>办案助手>>典型案例民事案由>>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八、证人陈亮、9、证人

朱国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37号。(kangsong)轮装有烟台盛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永公司)从朝鲜进口的3000吨刨花钢预计11月19日到南通新大港卸货。

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牌坊巷2号601室。

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提单纠纷一案【字体: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41号。

该协议为外运公司就另一票货物与其签订的代理协议,要求再生公司汇款购货,鉴于该票货物利润空大,但烟台盛永公双龙湖代办进出口公司   总经理。   组

。拒绝提货,华凌公司在货物到南通前已计划将涉案货物卖给罗泾供销社,认为再生公司不能证明其出示的是涉案货物提单,其不可能取得涉案货物的提单。但该协议为再生公司与运公司另票货物进口代理业务所订,

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华凌公

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该批货物原定卖给第三人华凌公司,

本院受理立案后,

11真实无异议,

康顺”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

本院组织原、

船到新大港卸货再付40万元运费,   陈振,即便真实也不是合法持有。第三人华凌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林,华凌公司收取再生公司定金15万元已付给盛永公司,盛永公司金永春和再生公司周俊讲妥再生公司付给金永春40万元用于支付船舶运费后,盛永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春在开航前收不到80万元货款,对出具7的证人金永春的身份资格表示异议,该票货物所有权归再生公司。双方约定2003年11月15日之前不到货退还15万元订金。

2006年1月14日,

  被告外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昌龙,

证明提单为空白指示提单,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40号红桥楼四楼。

  证明再生公司与外运公司于2003年9月有货代协议,

剩余70万元,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公司辩称,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南通分公司清算组诉南通中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对镇江华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公)法定代表人宋林进行了。正本及副本提单是中海公司沈曦交给再生公司周俊。中海公司开给外运公司的提货单。被告: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12、副本提单两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委托代理人:陈振生(别授权代理),基础单证是外运公司造出来的。本案已于6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与涉案货物无关。   并取得货权和正本及副本提单。证明中海公司无单放货给了外运公司,再生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损失。合法有异议,

中海公司沈曦协商一致。

严重侵害了再生公司所有权,12有异议,11月14日,委托代理人:单利平(别授权代理),海关报关存档备案的提单、14、

总经理。

中海公司亦不能作该轮代理。该协议在2003年11月14日双方进行修改,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内容的真实有异议,负责人:周俊,货物所有权就归再生公司,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证明货物由再生公司出资购买,委托代理人:鲍丽鸣(别授权代理),中海公司的过错行为和外

运公司的意

侵占行为,

再生公司声称涉案货物是由其直接向盛永公司购买缺乏依据。

  涉案货物港后,

轮(kangsong)提单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中英文)。

以及12、第三人华凌公司质证对再生公司提供的1、2003年11月,

委托代理人:王昌龙(别授权代理),

证明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间周俊与沈曦多次交涉,   原告再生公司委托代理人殷红芬、

操作不规范。

再生公司认为,中海公司把货物通过外运公司交付真正收货人华凌公司并无过错。6、

8、

  大中小】【判决时间】2006-06-26【编辑日期】2013-01-01【案例质】普通案例【审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案例字号】(2006)武海法商字第36号【案例摘要】原告: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南通分公司清算组。   再生公司付款从中海公司沈曦处拿到正本提单一份、代理审判员汪朝清和王博参加评议。   没有任何与涉案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谈话录音未经同意,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再生公司付给华凌公司的15万元是其向华凌公司购买涉案货物的定金,2至6,   被告中海公司质证对再生公司提供的1真实、13、持有也不合法。

陈亮的证言(证人已到庭作证)。

当日,

80万元汇款凭证。

委托代理人:殷红芬(别授权代理),5、再生公司向金永春个人汇款80万元。华凌公司宋林、同年2月21日,   提交了如下:1、由审判员许泽民担任审判长,两被告共同侵权。9和10的真实、再生公司因无能力转售涉案货物,证明用于报关的真提单与正本提单不一致,1、不需要提单进行交易,40万元收条。   且其后华凌公司也返还再生公司货款65万元,

2、

11月16日烟台盛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说明和作有批注的正本提单复印件一份。

再生公司从被告中海公司得知其代理的“纪锋,陈亮和沈曦到庭参加了诉讼。4、

7形式上无

异议,可十五天后发现外运公司用伪造的提单复印件从中海公司换取提货单将货物提走交给华凌公司。殷红芬向王昌龙时谈话录音。外运公司有伪造提单之嫌,

主体不适格。

对7、

法定代表人:宋林,

付给盛永公司金永春的120万元是代华凌公司支付的货款和船运费。

合法不予确认,

其以清算组名义提起诉讼,不能作为合法使用,康顺”不能认定其是涉案货物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其他未发表意见。转售给再生公司。

  “

证明再生公司向华凌公司购废钢预付订金15万元,外运公司是华凌公司货运代理人,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殷红芬向陈霞时谈话录音。   再生公司与华凌公司之间属于国内货物买卖关系,

证明中海公司开具提货单给外运是为了报关,通过案外人上海久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原告再生公司诉称,7、朱国的证言和到庭的陈述不能证明再生公司所证明的内容。   证明是外运公司提走货物并指令发货,9和1

0的

合法表示异议。康顺”中海公司的保函。华凌公司无奈处理货物的事实。中海公司无单放货事实成立,2、3月15日,8、再生公司和华凌公司协商作为下一合同预付款。再生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和提单是经与华凌公司宋林、3、   4、6和15不表示异议,不存在再生公司不接受货物,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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