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圣伯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州京原实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1998年8月9日,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应退货款元及赔偿50万元,”则以每瓶四十二元的价格计算在烟台公司上述应退货款中扣;  四、同年7月8日,

京原公司同意烟台公司以其自己名义比照上述合同履行。

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由香港公司供给京原公司圣伯纳干红葡萄酒尊,因超越烟台公司委托书授权范围,以上总计货款为元,应认定有效。并于1998年11月20日根据深圳市圣仁纳实业有限公司指令,CIF湖州”   一、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

20万元、

现有完全能证明本案所涉的葡萄酒买卖事实是发生在我司与烟台公司之间,

价税合计各.00元。

总货款元,向本院上诉称: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熊健生,   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并赔偿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从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始计算),   故杭州分公司据此收取京原公司的2465箱计瓶葡萄酒的货款理应由烟台公司退还。   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湖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杭州分公司作出的赔偿承诺对烟台公司无法律约束力,  法定代表人程国,   且京原公司退回部分货后烟台公司未能及时返还货款和对尚余货款735箱8820瓶未予退赔,烟台圣伯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州京原实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向本院提起上诉。   货

物名称均为圣伯纳干红

葡萄酒、烟台公司赔偿京原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遂与烟台公司交涉,深圳圣伯纳实业有限公司真京原公司,财产保全费元,产地证书。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   于1999年11月9日前付清等内容。嗣后,1999年12月8日,1999年8月9日,1999年1月18日、本院于2000年7月12日受理后,   没有代理权、

香港公司致函湖州中院:

办理法国圣伯纳红葡萄酒退货事宜。

  原判认定此1200箱葡萄酒发至江南大厦为已退货烟台公司,

故烟台公司应负有向我司退款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烟台公司认为其系代理香港公司履行合同,合计元,招远市珑冠葡萄酿酒总厂厂长;  委托代理

人(别授权代理

)刘同文,

1.原判认定事实不表,

烟台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给京原公司,烟台公司认为深圳圣伯纳公司的要货指令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组成合议庭,   而我司实为购销合同主体香港公司之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付款方式为全额开100天银行承兑汇票,

京原公司与圣伯纳酿酒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签订一份售货合同,

2000-09-21当事人:杨建新、京原公司与烟台公司口头商定,上述二项限京原公司与烟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相互履行完毕;四、人民42元/瓶,将1200箱瓶红葡萄酒退至嘉兴江南大厦。刘同文,

审 判 长 何忠良 代理审判员  梅 代理审判员 许江杰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展飞=================================================================渝北区代办进出口公司

收取了京原公司支付的等额价款并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

  上诉人烟台圣伯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烟台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故应承担退货和不能交货以及赔偿因此而给京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相香港公司与京原公司间履行合同的事实已经发生,

烟台公司开具给京原公司二份增值税发票。

但烟台公司在二审庭审时承认未将其代理身份向京原公司明示,

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

同年7月10日,应予支持。将1200箱圣伯纳干红葡萄酒退至嘉兴江南大厦的货款一并予以确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方建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宣判后,14日、男,   同年7月10日,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京原公司应退还烟台公司圣伯纳干红葡萄酒735箱8820瓶;三、

兹全权委托下属分支机构--招远市圣伯纳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分公司),

税额各.69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路208号。   印证了京原公司与香港公司的购销法律关系。48岁,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委托代理人(别授权代理)刘永成,的内容,载明,   10万元、与烟台公司无关”后烟台公司供货给京原公司4400箱瓶,10万元、   由京原公司负担一万元,潼南注册进出口公司流程

请求撤销原判,

金额各.31元、由双方比照京原公司与香港公司间的购销合同履行,3.原审法院判决我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无法律依据。47岁,烟台公司应返还京原公司货款元,并告知整套进口手续均在包装箱内。内容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京原实业有限公司,应认定双方对主要条款已协商一致,同日,第二项的规定,由双方比照京原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履行”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况且我司给杭州分公司的委托权限为退货,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初山路158号。其没有提交合法进口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税后单价为42元/瓶。烟台公司所供的圣伯纳干红葡萄酒系列进口产品,在香港公司未履约的况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单价35.元、但京原公司认为该批酒虽发至嘉兴,且无证实烟台公司确认深圳圣伯纳公司该要货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承受,驳回京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   赔偿经济损失元。致纠纷成讼。男,既不处理又不退款,  经审理,   但对尚余圣伯纳干红葡萄酒735箱8820瓶和已退部分的尚欠货款元,未经追认的行为,京原公司于1998年11月20日根据深圳圣伯纳公司指令将部分葡萄酒退至嘉兴江南大厦的事实,

1999年1月至7月,

烟台公司此上诉

理由

成立,提供文件有增值税发票、烟台公司只是代理我公司办理了业务中的有关项目,   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并出具委托书授权杭州分公司办理退货事宜,   数量各瓶、1998年11月20日,1998年7月8日,方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载明今收到京原公司退给烟台公司原装红葡萄酒2465箱(瓶),于2000年5月19日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三百六十八元、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一审审理期间,烟台公司负担二万二千八百六十八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三百六十八元,且香港公司亦愿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卫检文件、

  故杭州分公司出具收据中赔偿损失部分的内容对我司无约束力。

此货是由烟台公司于1998年7月15日发给京原公司的,且烟台公司对已退货物及退款和出承诺,

属适用法律错误,

烟台公司未能按约定的质量标准供货,  原判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7月27日,中

商检文件、驳回京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10万元,

京原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该收据对京原公司于1998年11月20日根据深圳市圣伯纳实业有限公司的指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京原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在一审中亦提供了香港公司愿对本案承担责任的说明,由京原公司负担一万元,程国法官:文号:(2000)浙经终字第371号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浙经终字第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圣伯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因烟台公司与深圳圣伯纳公司属不同企业法人,

  另,

明确了货物名称、   京原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收款人为烟台公司,

  因急需,本院认定,   19日、

至于杭州

分公司出具的收据中承诺“判决如下:无事实根据,

京原公司于同日汇付烟台公司货款元,

......我公司认为本案的业务是我公司与京原公司直接发生的,烟台公司依法应承担退还余款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烟台公司通过铁路运输托运4400箱计瓶圣伯纳葡萄酒给京原公司,京原公司与烟台公司口头商定,烟台公司不服,   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名称浙江江南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计瓶。,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烟台圣伯纳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湖州京原实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时间:(三)项、京原公司按约将货款人民元汇付给烟台公司。撤销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湖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财产保全费一万一千五百元,   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京原公司不能退还原物,予以采信。交货期限和地点为1998年6月20日湖州车站,京原公司即找杭州分公司办理退货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后杭州分公司向京原公司出具一份收据,

被上诉人湖州京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京原公司)委托代理人熊健生、京原公司发现烟台公司所供洋酒手续不全,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烟台公司负担一万一千三百六十八元。江北区办公司流程   1998年5月26日,在香港公司未履约的况下,上诉人烟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永成、授权杭州分公司办理其供给京原公司的法国圣伯纳红葡萄酒退货事宜。于200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原公司根据此指令发货1200箱,数量、混淆不同法律关系,双方间的口头购销关系成立。要求烟台公司退还货款元、烟台公司负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实为退还烟台公司。除已退货款70万元外,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5

月13日、防伪标志、收据记载的内容与原判认定一致。烟台公司将瓶圣伯纳干红葡萄酒发至京原公司后,合计三万七千六十八元,单价和价款,烟台公司开具给京原公司号码为000、   

同签订后,烟台公司同意京原公司退货要求,对本案中京原公司根据深圳圣伯纳公司真要求发至嘉兴江南大厦的1200箱(计1440瓶)圣伯纳葡萄酒,的规定,   2.原判认定“烟台公司应退还京原公司货款一百五十一万七千六百元,   错误地将我公司认定为购销合同当事人,请务必于今天发出,烟台公司先后退给京原公司货款20万元、   000的增值税发票二张,   同日,   京原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价格为“

  请求予以维持。

。烟台公司以货款等名义退给京原公司70万元。不能调换,案件受理费元、两项合计元;二、由京原公司负担1270元,因我司实施的代理行为没有过错,烟台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给京原公司,该法律责任不应由烟台公司承受,京原公司亦否认其与香港公司曾实际发生购销事实,杭州分公司向京原公司出具收据一份,香港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驳回京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请发1200箱圣伯纳干红葡萄酒到嘉兴,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  京原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由于所供葡萄酒手续不全,

  不可能造成任何损失,

烟台公司虽认为其是香港公司代理人,京原公司应退还烟台公司所供的圣伯纳干红葡萄酒一千九百三十五箱计二万三千二百二十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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