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跃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品酷国际贸
969,原则上以乙方收汇后按增值税发票金额向甲方支付并结清货款。双方代理业务终止后,甲方按收汇金额以1美元兑7.60元人民结算汇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于乙方,被告杜学彬、  委托代理人吴平,品酷公司和被告杜嘉俊在2012年8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连带责任及况说明书》,乙方概不承担责任。   于2014年8月19日、由于出运

量多、被告恒跃公司确认尚欠原告预付款人民3,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内容:646.87元);2、综上,杜嘉俊共同辩称:原告诉请判令:实际为一家人开的公司。由于被

恒跃公司拖欠的款项早已超过约定的60天收汇期,朱玉珍、初确实是由原告与被告品酷公司做涉案进出口代理业务,958,被告恒跃公司向美国客户4WHATITSWORTHINC公司出运的价值8.10万余美元的货物,双方经常通过财务予以对账。故被告恒跃公司已终止了与原告的出口代理业务,原告受被告品酷公司委托与其提供的境外客户签订出口合同后,被告恒跃公司装箱出运,1、三、且已没有可能收汇涉案标的金额。  原告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跃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行落实国内货源工厂,发现原告存在严重的账务问题:江阴市品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3-27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法规的行为,

264.14美元,

037.61元,杜嘉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述结算汇率以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为16%;人民银行美元买入价人民6.81元为基准,

及两笔“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跃服饰有限公司、结算方式:因有利外销,  原告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诉称: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本案现

已审理

终结。   外商收取货物后,555,   037.61元×6.15%年利率÷365天×208天=人民139,被告品酷公司提出,数量、重庆分公司注册   被告品酷公司通过原告代理出口服装,被告杜学彬(恒跃公司)在2014年1月3日给原告的《况说明》函中确认:

  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处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燕华到庭参加诉讼。   1、197,出口商品在送入货运指定装箱点或仓库前费用由甲方承担。原告至今没有开具任何代理费发票进行结算。杜嘉俊为被告恒跃公司归还原告上述全部预付款和未收外汇的垫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平、但由于长期以来,   杜学彬、每笔业务都没有事后决算。向原告支付外销发票金额的外汇货款。被告恒跃司收取预付款后委托其他单位出运,   732.52元×6.15%年利率÷365天×208天=人民68,   同普路房屋押的预付款额度(即金额)以被告杜学彬与原告协商后确定。全权负责处理出口货物质量、恒跃公司”发票售货方为原告。则双方友好协商作适当调整)。   2、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燕华,   也没有依据向被告恒跃公司主张支付未收外汇的垫付款美元。涉案出口代理业务的流程为:   被告杜嘉俊愿以购买的位于上海同普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为被告恒跃公司和品酷公司归还原告预付款和未收外汇的垫付款提供连带责任。对账单上的金额人民3969,原告该部门负责人严伟一直拖延不结账,行费用外的一切费用。101.18元),   原告为出口创汇,  法定代表人朱玉珍。被告品酷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原告追索货款。该《出口代理备忘录》还约定,   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没有退还预付款;4、但原告只给了被告恒跃公司部分出口预报关单,234.67元的差额数字,

)、

由被告恒跃司承接和履行,   而是原告应当向被告恒跃公司支付结汇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允许出口的商品。交期等问回兴代办进出口公司 江阴市品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都在用的商业安全工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中信保保险费、另2014年5月,品酷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平、预开票的方式操作,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   后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1、   原告收到外汇货款后,被告恒跃公司立即归还原告预付款人民3,导致船运公司行使留置权,  被告江阴市品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

46.

87元(利息计算方式:   双方的代理出口业务关系现因原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终止,该笔款项被告此后用收汇方式归还了部分,1、   终止了与被告品酷公司此前的合同,外商支付的总价款-原告预付款款项-原告应收代理费-原告代付的各项费用=应当支付给被告恒跃公司的余额。我公司(上海恒跃服饰有限公司)累计收到贵司支付的人民3,甲方确认以后T/T及FOB方式出货,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不及时向船运公司结算积欠的运费,上海吴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将所有的业务转移至关联公司即被告恒跃公司操作,造成原告已没有可能按约收汇;3、   原告向被告品酷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预付款;在货物出运后,   且采取滚动式支付预付款和收汇结算方式,四、遂于2011年11月11日与被告恒跃公司签订了《出口代理(合作)协议》书和《出口代理(合作)备忘录》,原告同意了被告品酷公司的要求,正向被告恒跃公司索赔。969,原告收汇后,涉案合同生效后履行至今,部分出运后的货物遭到国外客户索赔,上海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外商已付清了所有应支付的货款,以上人均出具了书面承诺书。原告多次讨。原告从没有向被告恒跃公司垫付任何外汇,根据外商付款况,外方收货60天内付款(OA/60DDAY),

037.61元的预付款”

和“在该份《连带及况说明书》中约定,索要原告未结算给自己的货款,承担除码头包干费、原告是一家专营进出口业务的国有资企业。237.34美元未收到”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  原告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恒跃公司在2014年1月3日出具的《况说明》和《对账单》中,

造成原告未能按约收汇,

原告因被告品酷公司资金短缺等原因,

524,至今没有按约出运货物,国外应收账款尚有797,但至今尚欠原告315,被告恒跃公司对双方历年账目进行了检查,037.61元并支付利息人民139,逾期收汇,原告代理被告恒跃公司出口的全部货物中,原告与被告恒跃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顺延签订了《出口代理(合作)协议》书和一份同样编号的《出口代理(合作)备忘录》。落实国内货源工厂,双方代理出口业务做了四年,958,  被告杜嘉俊。

品酷公司、

  甲方负责督促客户按时付款。

将外汇核销换民并办理退税。

扣押处置了该批货物,

(注:

037.61元,综上,

  二、

由被告品酷公司承担原告无法收汇的全部责任。

被告

恒跃公司虽多次向原告出具《况说明》表示一定会通过出口收汇方式归还

结算时,

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货物出运后由乙方以OA/60DAY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投保,

系原告公司的严伟利用原先要求被告恒跃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张伪造,

 

 被告上海恒跃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品酷公司在按约履行代理合同期间,同时被告恒跃公司、双方开始履行。   被告恒跃公司备好出运的货物后,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承担:在未收外汇前将全部货款提前垫付给了被告品酷公司,   经双方确认对账后的内容如下:并由被告恒跃公司按照实际出运的装箱单货物数量和金额开具外销发票给外商,一、中信保保险费、   并向外商进行了核对,969,   品酷公司称两公司是“   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五、

    经审理查明:产地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海关抽验所发生和引起的费用除外)。   此前被告品酷公司与原告未结束的业务,判令被告恒跃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未收外汇的垫付款315,2010年6月15日,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由被告恒跃公司承继和履行被告品酷公司未了业务和所欠原告的垫付款和未收外汇的垫付款项。自代理的货物实际出口后,   原告与被告恒跃公司对账后结算决算。   被告根本没有对过业务账目,被告恒跃公司、

该笔款项被告至今未能归还;2、

并拒付货款,969,

扣除预付款和其他约定的费用后,

同意合作。

  将余款支付给被告品酷公司;原告在未收汇前,

主要原因为:江阴市品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数量、根本不能映双方多年来的账目往来。出运的货物在外方收货后60天后,   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将另行向原告索赔。

为此产生了未收外汇的垫付款。

由原告预报关,   原告(乙方)与被告品酷公司(甲方)签订《出口代

理(合作)

协议》一份,正常况下,合同签订后,至今未对账决算结算。甲方在产品出运过程中如有违国家法律、

  两项合计人民4,

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跃服饰有限公司、原告再向被告品酷公司支付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因原、   造成原告实际已没有可能收回预付款。人民3,不存在被告恒跃公司欠原告款项的事实。被告恒跃公司的美国客户未能收到该批货物,人民银行美元买入价超过+/-人民0.02元,人民1,在履行了一段时间后,   由原告代付运费,报关费、朱玉珍也承诺为恒跃公司和品酷公司归还占用原告的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银行费用及各类出口许可证、上海飞马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恒跃服饰有限公司江阴市品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恒纺织有限公司上海飞船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泓迅物流有限公司关联律所:应当在每笔实际出运、并要求原告支付部分预付款,全权负责处理出口货物的质量、  法定代表人陆龙生。026.80美元未收到”遂与被告品酷公司于2010年6月15日签订了一份《出口代理(合作)协议》书和《出口代理备忘录》,被告恒跃公司在收取原告30%预付款后,并对其违约行为要求索赔。2010年初,折合人民1,外

商付

款后进行决算,原告代理的货物出口后,合同还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四、由原告代理被告品酷公司出口服装。2014年1月4日至7月31日共计208天,924.60美元,3、

双方采取预报关、

108,

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常收汇;2、

并通知被告恒跃公司按指令金额开票给原告。  被告朱玉珍。被告品酷公司、

理由如

下:   届时无条件向原告提供已发生预付款金额(包括未收外汇的垫付款项)的押;该书还约定,尚欠原告已垫付给被告恒跃公司但至今未收到的外汇99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的商品必须是符合国家及海关规定,   被告正准备对清款项,应当由双方公司对每笔出口业务在结汇后及时进行结算,

  码头包干费、

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被告品酷公司负责国外接单,

924.60美元未能

归还。   同普路房屋的押登记手续要至2013年7月份才能办理,   没有进行过一单业务的决算,所有的业务方式照旧,协议又约定,   朱玉珍、报关费、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燕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根据与被告的代理合同向被告恒跃公司支付预付款,在物出运前2个月,  被告恒跃公司、双方的出口业务又在几年内不断滚动累积,  被告杜学彬。交期等;承担产品出运后无法正常收汇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4日至7月31日共计208天,杜学彬、但经被告恒跃公司多次要求,并进行周期结算,   )、上述合同到期后,4、故而双方账

目始终未

清。732.52元(按照汇率6.2计算)并支付利息人民68,101.18元(利息计算方式:确认了同普路房屋押的金额。原告与外商建立出口合同关系,“出

方式:只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余款金额人民98,根据甲方对境外客户资信的了解,一、   导致账目堆积未清。朱玉珍、

  被告恒跃公司非但没有结欠原告钱款,

并根据该部分报关单指令被告恒跃公司开具了部分发票,若出口商品退税率发生变化、2013年年底的对账单,272.28元与被告恒跃公司开票给原告的发票金额人民94,杜学彬、   三、   138.79元;2、因现被告恒跃公司没有按约履行,原告从没有向被告提供所有外商支付外汇货款的明细清单以及原告核销外汇的况和退税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之后被告恒跃公司承接了被告品酷公司的业务。并据此跟被告恒跃公司进行决算结算。为保证原告收回预付款和未收外汇的垫付款以及顺利开展业务,   但至今没有兑现承诺。甲方负责国外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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